今年25岁的吉某,曾因为抢劫、盗窃、殴打他人被判过三次有期徒刑。4月20日,吉某又因为帮助朋友殴打他人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吉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工作。平常也就是跟着朋友吃喝玩乐,没有钱就去偷、去抢。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20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3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9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9年11月29日19时许,吉某的朋友董某在超市的放的游戏机被人作弊套取现金。董某非常生气,便打电话叫来吉某。此时作弊的人已走,董某怀疑正在玩游戏的赵某作弊。让吉某、黄某(另案处理)把赵某架到附近的91路站牌附近,将赵某殴打一顿。造成赵某左上颌骨之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附近的行人打110报警。案发后,董某、吉某的家人与赵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赵某赔偿款52000元整,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董某、吉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董某、吉某故意伤害赵某,致其轻伤。吉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对吉某量刑时应当考虑以下情节:吉某认罪态度较好, 吉某、董某与赵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予以赔偿得到了赵某的谅解,对二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董某、吉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在犯罪中的作用、赔偿情况、前科情况等,对二人予以量刑。董某悔罪,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此案的主审法官申法官感慨的说:“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审判吉某了,希望这次这个孩子真的能在监狱里好好锻炼、改过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