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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审结一起专门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

  发布时间:2003-12-17 08:39:41


    电动自行车以其轻快、便捷、节能、环保等优势,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选择,然而,它不菲的价格和简单的防盗设施,也使它成为盗贼的“新宠”。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专门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案件。被告人羊团结、荆卯、潘付刚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4个月、4个月。

    被告人羊团结系河南省汝南县农民,现年32岁。被告人荆卯、潘付刚系河南省确山县农民,潘付刚现年17岁。2003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羊团结在郑州市二七路将周某存放在郑州市工商银行二七分理处附近的澳柯玛电动自行车盗走。7月中旬,羊团结以负责购买荆卯盗窃的自行车的方法,唆使被告人荆卯实施盗窃犯罪。7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荆卯伙同潘付刚一起到郑州市嵩山路,由潘付刚“望风”,荆卯用羊团结提供的“T”型锥将张某存放在郑州市中原证券北围墙外的永久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当天下午,荆卯以27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羊团结。。当天晚上8点,被告人荆卯、潘付刚又窜至郑州市陇海路,由潘付刚 “望风”,荆卯再次用“T”型锥将李某存在滨河公园门前的现代牌自行车盗走,二人沿陇海路向东逃跑时被发现的群众当场抓获,次日,被告人羊团结被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羊团结、荆卯、潘付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羊团结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荆卯,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潘付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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