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9岁的滑县男子焦某,曾因盗窃罪被判了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焦某出狱不到一年手痒难耐,伙同谢某再次盗窃被抓。4月19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焦某只上过几年小学。没有什么职业。2005年5月18日焦某因跟着他人盗窃、抢劫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出狱后,焦某曾找过几个工作,因好吃懒做干的时间不长即被老板辞退。2009年11月份,闲逛的焦某在古荥镇附近发现王某家中有一条非常漂亮的德国牧羊犬。一时手痒难耐的焦某便打算偷走这只狗。11月28日中午,焦某跟朋友谢某带着麻袋、药等偷狗的东西来到王某家中,焦某本来是想将狗迷晕后偷走,但是该狗一直狂吠,焦某一时生气,便将狗毒死。在毒死后准备偷走时被附近的邻居当场抓获。该牧羊犬价值人民币3300元。
法院认为,焦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谢某的辩护人提出谢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损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焦某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焦某、谢某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量刑段内予以量刑。焦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分主从,但焦某的作用大于谢某,在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谢某积极退赔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量刑时根据焦某、谢某的犯罪事实、在犯罪中的作用、危害程度、认罪态度、退赔损失等情节,予以量刑。谢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