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出生的宋丽,初中毕业后就来到郑州打工,由于其没有一技之长找工作屡屡受挫,2008年初在一家修脚店找到了一份学徒工。工作的过程中,经理于某某(1965年出生)与宋丽发生了婚外情,宋丽在一年内先后做了两次人流。后来,其两人的婚外情被于某某的老婆、儿子及儿媳发现,迫于家人的压力,于某某打算中止与宋丽的这场不道德的婚外恋,并把宋丽赶出了修脚店。
宋丽颇为恼怒,就于2009年8月1日14时左右到修脚店找于某某要一说法。其刚到修脚店就与于某某的儿子于某发生争执,但是却遭到于某的殴打。宋丽就从挎包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将于某某的脸部和肩部划伤,将于某的左手环指和小指划伤。接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丽红抓获。经鉴定,于某某父子俩均构成轻伤。
经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丽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宋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宋丽酌情从轻处罚。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丽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