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向施工单位强行运石子、沙子的协议,给十二个人带来的不是财富,而是受到刑罚的惩罚,这让胡某等十二人始料未及。4月19日,新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胡山林等十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缓刑一年的刑罚。
2008年9月以来,被告人胡山林、胡进复、司平安、胡庆历、胡有祥、司青山、乔平洛、李参宪、司古林、胡用复、李近台、胡世举(均化名)预谋后,组织村民到其村北某建筑工地,采取威胁、堵门等手段强行与该建筑工地一标段一部承包商彭某达成其每进一车沙子被告人提成100元、每进一车石子提成50元的协议,截至2009年2月23日共敲诈彭某655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山林、胡进复、司平安、胡庆历、胡有祥、司青山、乔平洛、李参宪、司古林、胡用复、李近台、胡世举(均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围堵大门不让施工队进料的方式,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十二被告人系初犯,已退赔赃款,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