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化名)经人介绍认识高赞(化名),以其铁路局有门路、要和高赞合伙做购买钢轨生意等为由,先后骗取高赞现金十一万元,而等待他的不是发财美梦,而是法律的严惩。4月19 日,新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底,被害人高赞经同村的孙留(化名)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星,被告人陈星谎称认识某铁路局领导,做铁路上的生意有门路,要和高赞合伙购买钢轨做生意等为由,取得被害人高赞的信任,又以给某铁路局领导送礼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高赞现金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陈星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