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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来源——法院文化

  发布时间:2010-04-19 14:16:1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多样、多元的变化,以及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逐渐呈现职业化、专业化的特点,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司法决策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利制约、规制社会政策。于是“法院文化建设”自然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为全面提高人民法院工作水平,切实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以深化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为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其中大力开展法院文化建设,造就一支优秀的法官队伍,是法院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基本保证。

    法院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1、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主要包括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服饰、徽章符号、组织机构、法院礼仪、法庭设置、裁判文书等。2、制度文化也称规范文化,包括裁判行为规范、生活规范、行为( 语言) 习惯、管理制度等,严格的制度和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是建设法院文化的保证,有助于在严格管理中培养法院文化精神, 塑造法院良好形象。3、法院精神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所在,是法院文化的源泉,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物质文化和规范文化。主要包括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审判职业特征的思维模式、工作方法、道德观念、价值取向、法律信仰等内容。人是法院文化理论和实践的中心和主旋律,在精神文化建设中,要高度关注人的多层次需要,特别是精神上的需求,重视人的价值和自我实现,使法院的每个个体找到在群体中的位置,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由此可见,法院文化的三部分要素共同组成法院文化的有机整体。其中精神文化是根本,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本质和方向;制度文化为中介,既是法院精神文化的制度化的产物, 也是精神文化向外传播的载体;物质文化是表层,是法院精神与制度直接反应出来的具体表现。三部分密不可分,相互影响, 相互作用。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就其文化建设的职能作用简单做一探讨。

    一、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法官审判业务综合素质。在法院文化建设中,通过开展座谈会、专家讲座、业务竞赛等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地提高法官审判业务综合素质。

    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增强法官司法廉洁的自觉性,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法院是司法机关, 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官手中握有的至高无上的审判大权。因此,培养法官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信念显得尤为重要。只要身置于法院文化之中, 任何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法院文化的熏陶和影响,从而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言行,使法治理念变成法官的内在觉悟和自觉行动。

    三、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法官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建设法院文化是司法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其核心是培养共同的价值观,要求法官队伍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即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平等、中立等现代司法理念。

    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净化法官的生活圈,增强法官的人格魅力。丰富的法院文化活动,可以活跃法官的业余文化生活,有助于提升法官的思想境界,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引导法官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

    五、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增强法院的凝聚力,打造一支优秀的团队。先进的法院文化可对法官产生凝聚作用,使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集体主义精神充分调动起来,把自己的思想、感情、行为融合在法院的整体工作中, 在一个和谐的利益共同体中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巨大的协作效应, 保证法院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法院文化建设要服务于审判工作的大局,服务于和谐司法建设的大局,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党的领导是法院文化建设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自觉地把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推动法院文化建设统一起来,坚定不移地依靠和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

    法治发展的实践说明,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不是仅靠法律有多么的强制与威力,而必须来源于内在的文化支持和理念推广,法律的发展必须根植于文化之中。法院文化建设还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培育法院文化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吸纳社会文化的优良成分,切实在新的体制和新的机制条件下不断创新与完善,才能真正构建起先进的法院文化,促进法院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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