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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掉农作物受罚 状告公安局败诉

  发布时间:2010-04-16 08:55:59


    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一农民居然将他人的农作物毁掉,结果受到处罚。事后,该农民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4月1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农民败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登封市大金店镇农民刘某在开办砖厂时,租用了赵某的部分土地。砖厂停业后,由当地村委及村民组协调,将租用赵某的这部分土地,调整给第三人刘某所有。刘某先后在该地里栽种了杨树,并在杨树行间种植了花生、红薯、豆角等农作物。2009年6月4日上午11时许,赵某为了发泄不满,用锄头将刘某种的农作物毁掉。事后,赵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为此,赵某将登封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被告作为治安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原告与第三人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理应通过协商或法律渠道进行解决,但其却采取违法的方式处理,不但不能解决土地的权属问题,反而触犯了相关法律。被告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维持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对原告赵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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