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看了一篇题为《她经济了自己》的文章,说的是年轻的女公务员张昭在任职房管工作中,为了贪占便宜,捞到好处,不顾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收受“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巨额金钱,从而不自觉地走上犯罪道路的经历。
看了这篇报道后,可以说至少给我们三条深刻启示:一是作为人民的公仆,无论何时何地和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可贪赃枉法。毛泽东主席曾经告诫我们:我们的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是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的。战争年代,革命先烈为新中国的成立,抛头颅洒热血在所不惜。革命成功后,为了避免共产党员和广大干部在胜利面前滋长骄傲自满、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和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毛泽东主席又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两个“务必”,即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提高,胡锦涛总书记也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牢记 “两个务必”,注重世界观的改造,不然,就会在灯红酒绿中和资产级糖衣炮弹面前打败仗。本案中的张昭、吴涛等正是不注重思想改造、逐步滑向资产阶级道路上的蜕化分子。
二是要想在工作中不出差错,不违法犯罪,就必须严格
按照规章制度和法律办事。遵守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必须是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因为,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是规范人们言行的法则和要求,每个公民、特别具有公务员等一定身份的公民要想不犯错误,做到洁身自好、大公无私和清正廉洁,就应该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之中。这是实践的证明。当然,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不是万能的举措,但是,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确实具有禁止作用和威慑力。所以,只要每个人在实施自己的行为前认真对照一下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那么,对违规现象必定有抑制作用。试想,本案作案分子张昭、吴涛等如果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多看几遍,时刻记在心中,并经常学学其他法律,特别是《刑法》规定,那么,就不至于胆大妄为的行、受贿,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对犯罪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是狂费心机。实践证明,做了违法犯罪的丑事不管抱着多么大的侥幸心理,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追究。 本案张昭、吴涛等作案分子之所以从头脑不开窍到试探行、受贿,又从第一次作案到连续行、受贿,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很关键的一点,也是最愚蠢的表现,就是他们总认为投机取巧、贪污受贿、贪占便宜和做其他坏事只要你知我知,天知地知,只要隐蔽,守口如瓶就不会出现问题,更不会让人抓住小辫子。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忘记了天下还有“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和“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道理。正是一些公务人员不注意世界观的改造,抱着侥幸心理,才从企图贪占小便宜入手,慢慢步入到犯罪深渊的。这个教训应给企图违法犯罪的人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