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赵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两人结婚后为了生活方便,决定买车。由于资金不足, 2007年,赵先生向其岳母王老太太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购买了轿车一辆。
谁知缘来缘去都是那么的快,赵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姻竟然在婚后五年就要悄无声息的终止了。2010年,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轿车归赵先生所有,双方各自所欠债务各自偿还。
女儿离婚了,做母亲的也无可奈何,但是情归情,法归法,看着手中的借条,想着自己借给女婿的5万元钱,王老太太决定要让赵先生归还,毕竟那是自己的血汗钱。
此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因为赵先生称要在协议离婚的当天偿还所借的5万元,于是王老太太就将借条交给了自己的女儿李女士,但是李女士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回来后说,被告赵先生不但没有偿还借款,而且借条还被赵先生撕了,李女士手中拿着撕碎的借条……看此情景,王老太太很是气愤,于是便决定将赵先生与李女士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来寻求公正,但她手中所有的仅是一张撕碎的借条。
法官根据案情,在开庭时进行了严肃而巧妙的审理,事实渐露水面。诉讼中,赵先生坚持已还借款,但其却对何时、何地、向何人还款前后陈述不一、相互矛盾,其主张还款事实显然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太太提交的借条虽已被撕毁,但被及时保留了碎片,经过粘贴后,其文字内容能够得出赵先生向王老太太借款5万元事实的完整性,而且赵先生对借条上其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该借条能够作为认定赵先生向王老太太借款5万元的事实的基本依据。虽然赵先生与李女士现已离婚,但上述借款发生在赵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借款属于赵先生与李女士的共同债务,依法应由赵先生与李女士共同偿还。庭审中,赵先生对其还款主张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法庭对其已偿还借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遂作出赵先生、李女士共同偿还王老太太5万元借款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