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为了孩子能够有个好的学习环境,父母双方不得已再度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子女的抚育权,具体案情如下:
原告刘某(化名)与被告王某(化名)于2000年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刘某某跟随被告王某生活,被告自愿不让原告给付子女抚育费。”后由于被告的母亲年迈多病需要照顾,被告需要回南方长期照料母亲,女儿现就读于省某实验中学,户口不能跟随迁回去,为了能让女儿得到良好的抚养和监护,原告刘某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变更女儿由其抚养,并同意被告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在诉讼中尽管被告王某不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但还是表示会尊重女儿的选择。后法院在征求其女儿的意见后,考虑到女儿刘某某随原告刘某更有利其健康成长与生活学习,遂判决婚生女刘某某变更由原告刘某抚养,跟随原告刘某共同生活。
法官提醒:这尽管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但是其中折射出来的亲情让我们感动,我们不会过多的指责任何一方,一切为了孩子,父母的作法是能够理解的,希望子女能够深刻体会到其中的爱,更希望这种爱能一直持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