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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借贷纠纷5次开庭查真相 测谎仪火眼金睛辨真假》 一案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0-04-14 17:02:56


    最近,在法院网上看到一则题为《借贷纠纷5次开庭查真相  测谎仪火眼金睛辨真假》的报道,郑州市中级法院判了一起纠纷案件,说的是:2003年,叶某借给毕某、董某8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并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毕某以其一处房产作抵押,约定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叶某有权处理抵押品。并约定本合同签订后,毕某将其房产证交由叶某妥善保存。叶某将房产证保存一段时间后交还毕某。2007年9月,叶某以毕某、董某尚未还清借款合同中剩下的3万元为由提起诉讼,但因证据无法核实,叶某撤诉。2007年11月,叶某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但因证据不足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叶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2009年5月,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认为,由于毕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偿还了剩余的3万元借款,判决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叶某借款3万元。毕某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在二审审理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否认对方观点的情况下,毕某和叶某均同意进行测谎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毕某通过测试,叶某未能通过,也就是说,原告叶某在说谎。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测谎仪的辅助下,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就此,这个历经了5次开庭、3次一审的案件告终。

    看了本案借贷纠纷5次开庭,最终在测谎仪的辅助下有了一个结果。但是,法院驳回叶某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在形式上是显示了结果,而在内容上并非是最终结果。因为,法院判决原告叶某败诉时,重要的是依据房产证归还给被告时他没有让被告再提供未还的3万元借款的凭证。如果今后叶某能够提供其他证据(比如其他目击者)证明被告还有3万元未还,那么,本案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并判原告胜诉。这些问题能否在今后突然出现,我们先不必考虑。眼下只想说说本案中涉及的几个问题:

    首先,测谎仪的测试结果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答案是否定的。测谎仪又称心理情景测试仪,它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不受人们大脑自主控制的皮肤电、脉搏和呼吸等身体变化,经过专家分析,对被测试者话语内容的真伪作出判断。简单地说,它的作用是一种心理测试。这种心理测试对查清案件事实虽然很有帮助,但是它不可作为定案依据。因为,一是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关于认可证据的规定,只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包括心理测试。二是运用测谎结论认定事实,不仅规避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适用,还侵占了法官的裁判权,并对法官心证造成实质性的消极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定》都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包括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权。在测谎手段尚未出现的年代,法官遇到真伪不明的情况也都作出正确的裁判,而通常不会寻求科技的手段再去检验言词证据的真伪。测谎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侵占了法官的裁判权,因为法官把事实的认定寄希望于测谎结论的正确。而在法官无法检验测谎结果正确与否的情况下,基本上都会根据测谎结论下判,使测谎结论具有了天然的、预设的可靠性,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是测谎结论而不是法官决定案件的结果。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官的认证是采用自由心证的。《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个心证过程本应受证据裁判主义、经验逻辑推理等约束,而不受外界的影响,但测谎结论的进入则改变了法官心证的结果。所以,测谎仪只能是查清案件事实的一个辅助手段。本案的判决虽然借助了测谎仪,但是,真正起判决作用的还是原、被告提供的其他法定证据。

    其次,要明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谓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问题历来是办案的核心问题和关键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来进行的。所以,只有用证据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

    当事人为打赢官司必须有过硬的证据这是必然的,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说,过硬的证据的收集主要靠当事人自己提供。因为提供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的义务,要打赢官司就要千方百计收集和积累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同时还必须注意证据的有效性,即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足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权利,不然,法庭是不会支持和采纳的,这样的话,证据也就失去了打赢官司的作用。本案之所以历经了5次开庭、3次一审,原、被告先后都曾被判败诉,就是因为原、被告都提不出证据或提不出有利于自己的过硬证据所致。

    第三,亲兄弟也应明算账。“亲兄弟明算账”自古以来是经济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项法则,也是一项避免亲戚朋友之间矛盾纠纷的习惯做法。之所以用这项法则和做法来评说本案,是因为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因为是熟人或朋友抹不开脸面,而忘记了这个道理。所以,在借款中不好意思打借条和拿东西作抵押。正是在这种不好意思的情况下,造成了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纠纷。拿本案来说,如果原告叶某将房产证还给毕某时,没有再让毕某打剩余3万元未还借款的借据是真实的话,肯定有毕某是熟人不好意思让其再打欠条的思想在里面。而被告没有主动为叶某再打剩余3万元未还借款的借据,肯定也存在着与叶某是朋友不必太认真、不打没关系的意念。正是他们忽视了“亲兄弟明算账”的道理,所以,才发生了这场难缠的官司。

    上述这些问题看是小事,但不可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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