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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房子?

  发布时间:2010-04-14 16:52:02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买房卖房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的常事,由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我们也就习以为常,但是因此而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还属少数,近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为房屋产权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早在2005年王强(化名)就与张飞(化名)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强将郑州市区某处居民房卖给张飞,但是后来因为房地产行情见长,王强要求张飞承担新增加的交易营业税,才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是两人因为多次协商未果,张飞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经法院审理,确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但是就是在这期间王强却在张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住房抵押给了刘峰(化名),并且二人已经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向他们颁发了房屋抵押权登记证。张飞知道该情形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王强和刘峰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后经法院审理确认了该合同的无效,张飞认为该争议的住房已经是属于自己,所以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是不合法的应当撤销,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其为王强和刘峰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

    中原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要条件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签订的书面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本案中,虽然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王强和刘峰的抵押申请登记时对二人交验的证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核,当时涉案房产登记显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强,从而作出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本案抵押登记的房屋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属张飞所有,王强和刘峰二人办理抵押登记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亦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据此作出的他项权证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撤销。

    据此法院依法撤销了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抵押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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