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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准初中生抢劫 被判处两年徒刑

  发布时间:2010-04-14 15:05:48


    闫明因急于弄钱花,认为初中生好对付,单独或与人预谋后把手伸向初中学生,不料正义之剑出鞘,斩断了这只黑手。4月14日,新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闫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8月2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闫明在孟庄镇老三酒楼二楼网吧的客厅处,对新郑市孟庄镇第一初级中学学生张小正、张小龙、张小祥、王小孟(化名)等四人,以谁不给钱就打谁相威胁索要现金35元。

    2009年9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闫明伙同常某、常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孟庄镇老三酒楼二楼网吧预谋后,强行将新郑市孟庄镇第一初级中学学生张小正、张小龙、张小祥、闫小山等(化名)四人威胁至孟庄镇农贸市场内一公共厕所处,被告人闫明对闫小山采取殴打、搜身、胁迫等手段,强行抢走张小正现金20元,张小龙现金20元,张小祥现金10元,共计50元,并留下电话号码,让四人晚上回校后再叫出来三名以上学生为其送钱。后被群众发现报警,闫明与常某、常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明(化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闫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闫明系初犯,系未成年人,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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