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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相聚高兴 酒后滋事获刑

  发布时间:2010-04-14 15:00:22


    毕某等六名少年相约相聚,本是图的高兴愉快,不知不觉中酒后失态滋事,无端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结果被新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缓刑刑罚。

    2009年7月31日凌晨2点左右,在新郑市龙湖镇广场东北角,毕某等六名少年欢聚,在酒后寻衅滋事,随意殴打卢健和赵丽,后卢健头部被打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鉴定,卢健的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2009年9月15日,六名少年中的毕红某、代少某、毕瑞某、毕国某赔偿被害人卢健经济损失60000元。六人中的毕红某、刘梦某于2009年9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红某、代少某、毕瑞某、毕国某、刘梦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毕红某、刘梦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六被告人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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