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行局在执行案件采取执行措施前的阅卷审查中,屡屡发现民事判决主文与执行环节脱钩,不具有可执行性的现象,或裁定追加被执行人,或退回立案应予以处理,或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判决主文与执行环节脱钩,不具有可执行性的情形,当前出现较多的,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有的民事判决判未成年承担赔偿责任,未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执行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并为可供执行财产,只能再行裁定追加其父母以监护人身份为被执行人,予以执行。第二种是支付社保金等“三金”案件。有的民事判决主文未明确补偿数额,执行程序中,执行办案人员只能向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请求帮助按规定方式计算确定明确数额,才能予以执行。第三种是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有的民事判决主文对房产、车辆等登记财产,未明确原登记在名下的一方协助提供办理过户手续事项,申请执行人无依据确定对方的行为责任,无法确定被执行人。执行立案后,执行办案人员无法执行。第四种是股权转让案件。有的民事判决主文,未准确表述为百分比的股权,而是表述为明确数额的股权,亦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诉讼裁判文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使执行与审判工作实现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