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某制衣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向我厂借款25万元。后因经营不善,企业倒闭。双方于2002年7月达成还款协议,该制衣有限公司应于2002年12月底归还我厂欠款25万元。到期后该有限公司并未偿还债务。2003年2月18日,我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2003年6月15日前偿还欠款。但到期后被告无力还款。我们也知道被告企业已基本清算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过我们发现被告早先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了一个图形商标,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目前,该商标因企业倒闭一直闲置不用。请问,我厂能否要求被告以商标抵偿债务。
姚力
姚力同志:
你厂可以要求被告以商标权抵偿债务。
众所周知,作为知识产权的商标权,其客体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商标权人在指定的商品上排他地、独占地使用其注册商标,就能够获得财产利益。以商标权抵债实际上是依法转让商标权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本案中,制衣有限公司欠你厂借款25万元逾期未还,且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有一个早先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图形商标,这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你厂可以与其协商将商标折价转让给你厂,以抵偿债务。
石泉 志勇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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