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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与否 工资条助他胜诉

  发布时间:2010-04-13 15:31:07


    唐先生经人介绍在一家工厂打工,一次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后,厂方竟声称与他不存在劳动关系,还煞有介事地找来两名厂内工人作证,唐先生与厂方协商、申请仲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厂方告上法庭。4月12日,新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唐先生与该厂存在劳动关系。

    2008年2月25日,唐先生经人介绍到新郑市某厂工作,月工资定为800元。同年2月28日晚20时许,唐先生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唐先生受伤。事后,厂方按唐先生的工作时间通过介绍人支付其4天的工资107元,且用一张工资条包住,工资条内容为:“唐某   2月工资  4天  107元”。后查明该工资条系厂方负责人所写。随后,厂方即声称与唐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

    唐先生与厂方协商,没有任何结果后,到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该厂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以唐先生主张与该厂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新劳仲裁字(2009)第16号仲裁裁决,驳回唐先生的仲裁请求。唐先生不服仲裁决定,随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之规定,唐先生提供的由厂方负责人亲笔书写的工资条及介绍人的证言足以证明唐先生与该厂存在劳动关系,且在事故发生后该厂作为用人单位,曾向唐先生发放过工资。厂方辩称与唐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证人陈某、高某的证言,但二人只是证实在该厂上班期间没有见过唐先生,不足以反驳唐先生用于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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