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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分析当前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04-13 15:18:58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告别土地,加入城市务工大军,这群人在城市里获得了一个特别的称号,即“农民工”。随着城市中农民工队伍的迅速壮大,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工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件逐渐增多,农民工人身安全保障问题集中凸显。

    通过对近年来中原区法院受理的农民工人身损害案件进行分析,当前农民工人身损害案件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建筑、采矿、制造业等行业多发安全事故。此类行业技术含量较低,准入门槛不高,对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农民工来说是较易找到的工作。但此类行业本身是风险较高的行业,再加上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二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用工单位为规避风险,极少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农民工往往因举证困难,难以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用工单位极少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发生事故时,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四是非法用工现象严重。不具备合法资质的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现象非常普遍,因其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用工随意性大,安全隐患较大,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追偿不易,政府部门对其也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五是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意识均有待提高。用工单位在追求速度与效益的过程中、忽略了用工安全,而农民工为了一份微薄收入,安全意识淡薄,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为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杜绝安全事故,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监、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用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漏洞,督促用工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切实保护农民工的人身安全。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劳动部门应加大用工单位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三是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探索制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便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强化用工单位投保工伤保险的责任,将农民工涵盖到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四是便利农民工诉讼。采取多项措施便利农民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如开通农民工“绿色通道”、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以缓、减、免诉讼费、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立即先予执行,以解农民工燃眉之急,维护农民工生活所需。五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送法到工地、法律宣传日、巡回审判进工地等活动,提高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保障意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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