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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被咬伤缝了十针 小三故意伤害被判一年

  发布时间:2010-04-13 15:04:13


    今年25岁的周某跟情人的老婆杨某发生冲突,周某将杨某额头咬伤,杨某缝了十针。4月12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周某是徐某的情人,徐某跟杨某是夫妻。杨某早就知道丈夫的外遇是周某,丈夫整天不在家,杨某也没法儿。2009年6月27日下午6时左右,周某来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杨某经营的店铺内找徐某归还银行卡,徐某不在。周某跟杨某两人互相看不顺眼,两人打了起来,杨某揪住周某的头发不松手,周某咬住杨某的额头不放。杨某被咬的满脸是血,旁边的商户看不下去便打了110报警。警察来后将周某带走,杨某被送往医院缝了十针,在郑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期间共花去医疗费,司法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9182元。经鉴定,杨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杨某出院后,要求周某赔偿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整容费,二次治疗误工费,护理费共计44396.53元。

    法院认为,周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罚。周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必要损失应予赔偿。杨某要求赔偿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赔偿的整容费、二次治疗误工费、护理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周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该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一年。

    二、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杨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9182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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