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雇员事故中重大过失 雇主赔偿时减轻担责

  发布时间:2010-04-09 15:06:12


    刘明与张铁系雇员与雇主关系,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刘明受到重伤,先后花去医疗费用186 653.77元,为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诉讼到了法院。4月8日,新郑法院审理中查明刘明在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后,扣除张铁已付的85 908.59元,依法减轻判决张铁赔偿刘明54 749.0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明系张铁雇佣的司机。2008年4月6日3时20分,王建文驾驶辽E10375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203线吴家村时,与由东向南转弯的刘明驾驶张铁所有的豫A33450水泥罐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刘明及辽E10375货车乘车人李闯、杜友贵受伤。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刘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道路上未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建文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明先后经医院抢救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86 653.77元,被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颧骨骨折、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左侧开放性踝关节骨折。张铁实际代刘明支付医疗费等85 908.5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明驾驶豫A33450水泥罐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事故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刘明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无相反证据,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刘明作为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驶在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道路上未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张铁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