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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小偷致其当场摔死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

  发布时间:2010-04-07 16:45:25


    一日上午10时许,工人刘某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正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便大喊着追去,但没追上。此时其同事冯某、曹某闻讯而来,合骑货运部的一辆摩托车继续追去。冯某负责驾驶,两人追上该男子并喝令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继续高速驾车前行。曹某当即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抡过去。此时,意外发生了,男青年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那么,曹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曹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我们所说的见义勇为行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构成见义勇为行为有三个要件或特征: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对于公民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而不顾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属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问题,笔者认为仍然属于见义勇为。因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是与国家、社会稳定和安全紧密相关的,同时,个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也是为整个社会治安稳定服务的。所以此种行为应归为见义勇为;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只要行为同时符合上述这三个要件就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本案中,笔者之所以认为曹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正是该当事人的所作所为符合上述构成见义勇为的这三个要件或特征。因为,当曹某的同事刘某突然发现作案分子把自己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并追不上时,果断、快速地与同事冯某合骑货运部的一辆摩托车去替冯某追赶。同时,为制服作案分子,在大声喝令其停车,但作案分子置之不理、继续高速驾车逃跑时,曹某当即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作案分子抡过去,这种行为属于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本案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那么,曹某的行为是否犯罪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呐?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从本案看,追撵抓获作案分子,防止罪犯逃脱或藏匿也属于一种防卫行为,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而根据该条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由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限度条件的,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拿本案来说,虽然作案分子将他人的踏板助力摩托车盗走,但是,在被追赶抓捕中,一没危急他人人身安全;二没危急财产(助力摩托车)等重大利益,所以,曹某等人在追赶抓捕中,不允许、也不应该采取造成重伤等手段对不法行为人进行防卫。然而,在后车追前车急速行驶中,曹某等人本应考虑到此刻向被追赶人投去或者甩去任何东西,被追赶人都可能因躲避而发生意料不到的重大事故或伤害的情况下,仍然用身上的皮带朝作案分子抡过去,结果造成作案分子为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而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样,曹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当然,有人会说,追的是小偷,是犯罪分子,小偷死伤活该,追撵、抓捕他的人即便不认为属于见义勇为,也不应该反坐判罪。此种意识可以理解,但是,社会主义刑法毕竟也是体现人性化的,违法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利和合法利益也需要法律保护,不允许我们在惩治违法犯罪时再陷进犯罪泥潭。

    第三种观点认为:曹某依法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本案追赶抓捕作案分子的行为人曹某防卫不过当,依法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对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以此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稳定,实现和谐和会。本案曹某等人正是这样,他们见到同事的助力摩托车被盗,立即骑车追赶小偷。追赶过程中,除用皮带轮了一下作案分子(并无抡到作案分子)外,没有使用别的过分和过激的手段降制作案分子,所以,他们的行为符合司法实践中,关于正确判断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如下标准:

  (1)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防卫行为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

  (2)对于没有明显危急人身、财产等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取造成重伤等手段对不法行为人进行防卫;

  (3)能够用较缓和的手段进行有效的防卫之情况下,不允许用激烈手段进行防卫。

    虽然本案的作案分子为躲避皮带,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但这种情况属于意外,因为,用皮带抡了一下,绝对论不死作案分子,更不应说当时并没有抡到作案分子身上了。同时也是该作案分子抗拒抓捕、慌不择路,骑车技术欠缺所为。因此,不应将作案分子的死亡归结为曹某的见义勇为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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