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因熟人之间相劝醉酒而掉楼摔伤的纠纷案,伤者、即原告朱男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419 687元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案件受理费7959元法院予以免收。
原告朱男诉称,2007年11月的一天,被告常某因女儿满月摆酒席,雇佣原告为其做饭庆祝。事后,被告宴请原告喝酒。期间被告请的另一位朋友常力很劝原告喝酒,致使原告饮酒过量。饭后,第三位被告常卿送原告回家。原告在回家过程中,从二楼摔下受伤,但被告既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未及时通知原告家属,致使丧失了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原告至今生活不能自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75 947元、残疾赔偿金243 740元,合计419 6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一是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因被告将摆酒席承包给的是朱某,原告是朱某雇的;二是被告无人劝原告喝酒;三是原告摔伤系其离开被告家后自己不慎所致;四是原告家人知道其摔伤后不及时抢救存在过错;五是原告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为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女儿满月宴请客人,将请客做饭的工作承包给的是朱某。原告原与朱某合伙购买餐具,合伙对外经营,本次做饭朱某请其妻及原告一起干的。原告醉酒在其自行回家途中,被同村的一位村民看见,遂让第三位被告常卿送原告回家。送至其家后,原告从家中楼梯上摔下。摔伤约十五到二十分钟后,其妻赶到遂与他人将原告抬回楼上休息。约六个小时后,原告家人发现原告情况不正常,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脑疝;2.硬膜外血肿;3.脑挫裂伤;4.颅骨骨折;5颅底骨折;6.蛛网膜下腔出血;7.外伤性脑积水。”
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定期复查;2.继续恢复性治疗;3.择期行颅骨修补手术。”2008年4月9日,原告被其家人送医院进行左颞顶颅骨缺损修补手术,同年4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 左颞顶颅骨缺损(修补术后);2.感觉性失语;3.癫痫。”2008年6月4日至6月22日,原告因颅脑损伤术后脑积水、脑梗塞,再次入院治疗。2009年2月6日至2009年2月20日,原告因意识模糊,感觉失语被其家人送到北京住院治疗。治疗共花费175 947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常某之间系雇佣关系。但原告无证据能证明被告劝其喝酒,且原告当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和对酒精的承受能力以及醉酒后的危害后果,其放任醉酒结果的发生,对其损害结果自身存在过错。其次,原告摔伤是在雇佣结束后回到其家中所致,被告无过错。原告称被告未将原告摔伤的情况及时告知其家人,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但原告摔伤后二十分钟内其妻回家看到却没送其到医院治疗,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是被告所致。所以,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75 947元,证据不足。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