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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登记继女的名字 继父索要补偿款遭拒绝 /

  发布时间:2010-04-07 10:16:35


    修某是古荥镇人,他跟妻子的共同建造的房屋在修路拆迁时登记的是继女的名字。继女乔某擅自将房屋补偿款领走,修某向她索要,乔某拒不给付。4月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修某说,他与乔某的母亲申某共同建造的位于村中西绕城公路旁的房屋拆迁时登记为乔某的名字,但拆迁补偿款应属他与申某共同所有。2009年8月14日,他与申某离婚。2009年9月12日,乔某在没有得到他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拆迁的过渡费领走。后来修某向乔某索要过渡费,遭到乔某的拒绝。当修某再次找乔某时,乔某干脆避而不见。修某非常生气,于是到法院起诉乔某。

    在开庭时,乔某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拒不到庭。

    法院查明,修某曾是乔某的继父。修某与乔某的母亲共同建造的房屋拆迁补偿户主登记为乔某的名字,2009年8月14日,法院判决修某与乔某的母亲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双方此前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进行了分割。2009年9月12日乔某从村委会领取了2009年9月至12月的拆迁安置费9000元。

    法院认为,乔某领取的房屋拆迁安置费是修某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4500元属于修某所有。修某要求乔某返还属于他的房屋拆迁安置费45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判决如下:

    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修某拆迁安置费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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