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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纠纷一朝解当庭履行息诉争

  发布时间:2010-04-06 15:03:40


    端某借马某现金3400元,马某称当时约定有利息,端某称没有,为此双方争执不休,2010年4月6日上午,经过一审法官的庭前努力调解,原告马某与被告端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端某当庭履行了协议,偿还原告马某现金3400元,新郑法院依端某与马某要求制作并下发了民事调解书。

    2008年1月21日,端某借马某现金3400元,双方没有写借款手续,但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对当时有无约定利息,双方争执不下,通过熟人、民间调解组织多次协商也没有解决,马某一纸诉状将端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官了解到双方原来关系不错后,决定庭前调解。通过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如双方未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无利息;又利用双方的关系做耐心细致的劝说,使双方言归于好,达成协议:被告端某自愿定于2010年4月6日偿还原告马某现金3400元(双方已当庭结清);双方不存在其它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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