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从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审理完毕,由于双方都无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被法院双双判决败诉。
原告王菲菲诉称,2005年12月,该与被告郑州某建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租赁被告建材城的二楼门业木地板卖场展厅经营,租期2年,合同期限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2007年7月,原告对所租赁的展厅重新装修 。同年9月,被告在商户进驻到建材城后,陆续将建材城的建材广告拆除,更换为广告材料的广告招牌,至2008年2月下旬,被告已将建材市场完全变更成了广告材料市场,在建材商户陆续迁走后,被告不再给二楼提供物业服务。为了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原告于2008年3月12日,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由于被告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店面装修、安装、拆迁和经营等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及时交付了租赁物,而原告却不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且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并自己拆除装修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店面装修、安装、拆迁等各项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改变租赁物用途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证据证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7年8月21日,被告作为反诉原告又反诉被告(即诉讼原告)称,由于反诉被告(即诉讼原告)违约,应赔偿其各种损失10 398元,违约金17 319元。
反诉被告王菲辩称,反诉原告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导致反诉被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反诉被告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且反诉被告已将解除通知送达给反诉原告,所以,依法应予以驳回反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是原、被告和反诉原告及反诉被告主张的权利都提不出相应的证据,为此,只好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