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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妪捡玉米坠井身亡 八亲属状告被告赔偿

  发布时间:2010-04-02 09:18:41


    4月1日,从郑州高新区法院了解到,一起公民生命权纠纷赔偿案在该院审理完毕,判令被告某单位依法赔偿原告王老汉与王老大等8名父子(女)各种损失费30900余元。

    王老汉等8原告诉称,2008年9月23日上午,王老汉之妻、王老大等8名子(女)之母张氏到西绕城公路一块荒地捡玉米,由于被告某单位征收的该块地里有一口几十米深的土井,井周围有1米多深的荒草,但没有围栏,更没有任何防护标志,致使张氏掉入井中,虽经多方救治,仍然死亡,给8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为此,请求依法判令拥有本块土地的某单位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误工损失费等共计159 134.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因身体和生命遭受侵害,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依法有权向侵害人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另一方面,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单位对该块土地上废弃的井未尽到管理义务,从而使张氏坠入井中而身亡。对张氏的死亡,被告某单位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张氏在事发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导致坠井身亡,所以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的过错远远大于被告单位,故其应对损害结果承担70%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丧葬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案发的上一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 816元,所以张氏的丧葬费以六个月计应为12 408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超过60岁的,每超过一岁,减一年。因张氏系1936年8月出生,已超过8岁。另张氏属于郑州居民家庭户口,当年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 231元,8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应计算8年即105 848元。被告某单位应赔偿8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03 293元的30%即30 987.9元。其他请求因无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表示同意,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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