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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5次开庭查真相 测谎仪火眼金睛辨真假

  发布时间:2010-04-01 17:43:13


    原告称借的钱还有3万元未还,被告称借的钱全部还清,一场借贷纠纷因事实难以查清,历经了5次开庭、3次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经测谎鉴定、审理查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03年,叶某与毕某、董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叶某借给毕某、董某8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并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毕某以其一处房产作抵押,约定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叶某有权处理抵押品。并约定本合同签订后,毕某将其房产证交由叶某妥善保存。叶某将房产证保存一段时间后交还毕某。2007年9月,叶某以毕某、董某尚未还清借款合同中剩下的3万元为由提起诉讼,但因证据无法核实,叶某撤诉。2007年11月,叶某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但因证据不足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叶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9年5月,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毕某称确实借了叶某8万元,但借款已全部还清,叶某将房产证归还就是钱款还清的证明。叶某称,因为房产证不是自己的名字,拿着毕某的房产证也没用,于是在借款未完全还清的情况下,将房产证还给了毕某。双方对此争论不休。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毕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偿还了剩余的3万元借款,判决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叶某借款3万元。毕某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

    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围绕3万元是否已经偿还进行举证、辩论,在双方均没有证据否认对方观点的情况下,毕某和叶某均同意进行测谎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毕某通过测试,叶某未能通过,也就是说,叶某在说谎。

    综合本案情况,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单一的一个测谎鉴定不能作为民事审判的定案依据,但在本案中,测谎是查清本案事实的一个辅助手段,测试的鉴定结果与叶某已将房产证归还给毕某的情形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毕某已将8万元全部偿还给了叶某。另外,由于双方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毕某以其房产作抵押。如按叶某所述,在毕某未全部偿还借款前,叶某将房产证归还,那么依交易习惯,叶某就应要求毕某再提供其他担保,以保障叶某债权的实现,但叶某未提出相关要求。叶某在收取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的利息前提下,无故将房产证归还毕某、不保护自身债权的作法,不合常理。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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