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法院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中,发现农民工讨薪难存在的原因为:第一、行政监管不力、执法疲软现象较为突出。第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举证困难。第三、企业用工不规范造成法院查明事实困难。第四、农民工经济困难,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第五、农民工“讨薪”案件执行难。
为此,郑州高新区法院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应对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第一、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农民工提供不出证明自己应得工资的相应证据,有的甚至不能证明劳资关系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劳资双方应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建议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可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第二、缩短诉讼周期,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速裁庭。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花这么长的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对农民工讨薪来说无疑是奢侈的。同时农民工作为外地人的身份意味着农民工要打官司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议在法院内部建立劳动争议速裁法庭,专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诉讼周期,减少农民工不必要的负担。第三、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缓、减、免诉讼费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真正让农民工打得起官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也明确规定: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因此,为使农民工真正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第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第五、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请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委等行政机关规范行业监管、欠薪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用工登记、用工保证金、欠薪报告、工程担保、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等制度,形成合力维护农民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