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申请执行抚养费和赡养费的权利人,大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被执行人的扶助和赡养,因此抚养费、赡养费的执行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此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进行了专项调查,经调查,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三类问题:一是部分当事人频繁申请强制执行,定期前往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二是部分当事人拒绝对方的自动履行,坚持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三是个别申请执行人为发泄怨气,在特定日期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上述现象的存在,人为地增加了法院的执行工作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民事判决主文直接以“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形式出现,忽视了抚养费、赡养费执行案件具有时间的长期性和行使次数的反复性等特点,与执行实践脱钩。第二,双方当事人虽经法院判决或调解解决了抚养费、赡养费的给付问题,但思想上的隔膜并未解除,因此存在利用强制执行程序来宣泄其不满情绪的心理。第三,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未关注这两类案件的特殊性,未在可操作层面上对抚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执行启动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对此,中原区法院建议:一是完善民事判决主文的表达方式,将履行方式、履行周期等详细列明。二是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增加说服教育内容,努力让当事人消弭隔阂,重拾亲情,降低为泄私愤而启动执行程序的频率。三是从立法层面完善抚养费、赡养费的执行启动程序,增加基层组织的配合和支持义务,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督使其能够准确合法地履行协助配合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