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别人的房子,房产证办理出来后,房产证上仍是房屋出卖人的名字,钱已经交过,看着房产证,却不是自己的名字,咋办?
1999年8月15日,闫某与宋某在中间人马某的见证下,签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内容是:宋某在其单位有集资房一套,因当时时间紧无力交付集资款,自愿将房屋转让给闫某,房屋所需款项5万元全部由闫某承担。闫某自愿给宋某补偿款7000元,同时该集资房产权归闫某所有,房屋过户时需要的费用由闫某承担,宋某协助办理。一切履行完毕后,2002年8月15日闫某接收此房并对房屋装修入住至今,2009年3月,宋某取得此房的所有权证。后闫某多次催促宋某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宋某均拒绝,无奈闫某将宋某告上法庭,同时宋某的妻子赵某以不知情,转让行为无效为由也参与诉讼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购房资格转让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同时因被告宋某与赵某系夫妻,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赵某虽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但原告从2000年在诉争房屋居住至今,第三人的诉称明显有悖常理,同时因被告与赵某系夫妻,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时,原告完全有理由足以相信被告全权代理赵某与其签订的转让协议,且被告转让的是可期待物权而非物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宋某与第三人赵某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