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的儿子小沈不慎将樊某撞死,在赔偿樊某的家人时误将樊某的女友李某当成妻子赔偿了4万块钱。沈某在弄清事实后,向李某索要赔偿款。遭到李某的拒绝。3月30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08年11月23日22时,小沈驾驶出租车沿古荥镇岭军峪村通向姚湾村的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第四电线杆处时,与同村的樊某相撞,致使樊某死亡。2008年12月11日,樊某的父亲老樊、女友李某与沈某签订赔偿协议一份,约定沈某赔偿二人10万元,其中老樊4万元,李某6万元,后沈某支付给李某赔偿款4万元。
2009年3月16日,为了让老樊撤回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手续,沈某与樊某的父母又签订一份赔偿协议,约定沈某赔偿老樊夫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07500元。2009年3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小沈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
沈某在后来得知,李某并非樊某的妻子,二人只是同居关系。沈某便向李某索要4万元的赔偿款,遭到李某的拒绝。沈某认为,李某为了谋财在双方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事实,李某应当归还4万元赔偿款。
李某说,根本不存在重大误解,2008年12月11日的赔偿协议是沈某主动找到她要求签订的,她没有隐瞒真情,她与樊某是夫妻关系还是恋爱同居关系,沈某作为同村村民应该是知晓的。李某与樊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樊某的户口本显示已婚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但二人自2005年8月份开始一直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的。
法院认为,小沈交通肇事致使樊某死亡后,沈某与李某及樊某父母签订了两份赔偿协议,在与李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中误以为李某与樊某是合法夫妻关系,系对李某身份的重大误解;李某因此取得的沈某4万元赔偿款应当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某与李某签订的赔偿协议。
二、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沈某赔偿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