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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赔钱惹争执 同学捅伤丈夫脖子

  发布时间:2010-03-31 14:45:34


    初中同学说炒股赔钱他买单,可一女子真赔了23万后找同学要帐时,同学却将丈夫脖子捅伤。3月30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史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受害人47799.65元。

    史某今年33岁,巩义市城区人。2009年初他拉初中同学苏某炒股,并称如果股票赔钱算他的,结果不到半年赔了23万。听同学劝说投资炒股,本指望翻本赚钱,没想到却赔了个精光,苏某多次找史某要钱,史某口头答应于去年5月1日偿还。可过了还款期限,史某连家都不敢回了,苏某打他手机发现停机。去年5月20日上午,发现史某在其父亲家中,苏某和其丈夫岳某带了两三个人来找史某要帐。双方经过商议后,史某打了两张共计23万元的欠条。此时,史某母亲刚好从外归来,史某发现苏某下楼和其母谈话,因害怕苏某告知其母炒股赔钱让他腾房之事以及岳某等人伤害其家人,随手从桌上拿了把折叠刀,将岳某脖子划伤大约三十厘米。岳某受伤后,史某逃跑,苏某向警方报案。在被警方列为网上逃犯期间,史某先后逃至驻马店、信阳、郑州等地。去年10月6日没钱的史某回到巩义在一家网吧上网时,被在网吧检查的民警发现并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岳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另查明,2009年11月30日其伤情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去年12月10日史某被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岳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史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借款等共计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计算,岳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等损失共计47799.65元,为请求赔偿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归还借款23万元,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庭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以量刑过轻、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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