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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助人为乐意外死亡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0-03-30 17:21:14


    3月28日,《大众日报》、正义网等新闻媒体以《助人为乐意外死亡 受益人被判赔偿》为题暴出一则消息说,助人出现意外而死亡,损失该由谁承担?说的是3月25日,山东省无棣县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受益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9万元。

2009年7月27日上午,无棣县农民张兴华驾驶三轮车与父亲一道进城购买种猪。两人途经该县新城区地段时不料发生交通事故,张兴华的父亲被送往医院治疗。随后,张兴华拨通电话,请求同村邻居王奎忠前来帮忙,将种猪运回家。由于与张家人有多年的交情,且关系密切,王奎忠二话没说立即赶到现场“帮忙”。时值炎热的高温天气,几头种猪圈在拥挤的三轮车后斗内,万事俱备,十分惊恐,“脾气”暴躁,王奎忠担心车子行驶过程中,种猪出现意外,便主动趴进三轮车的后车斗里照看。岂料,在张兴华驾驶三轮车驶出约100米时,种猪在车斗内突然冲向王奎忠,将他“掀下”车斗,摔倒在公路上。虽经医院多方治疗,王奎还是忠伤情恶化,在今年1月6日不治身亡。 后在王奎忠父母和妻子、儿子诉讼中,法院判令受益人张兴华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9万元。那么,助人为乐意外死亡的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呐?下面谈谈笔者的认识:

助人者意外死亡,受益人应该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是立法精神体现。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依法保护帮助他人做好事的人意外伤亡的赔偿问题,国家立法时在有关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充分考虑了这种情况。比如,《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也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中都有类似的规定。特别详细的规定体现在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据该《解释》精神,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因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打架斗殴、伤害杀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对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均适用该《解释》来处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过错中依法应负相应责任

本案之所以人民法院认为受害人王奎忠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因为按照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人的行为能力是分为三种情况的,一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还有一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民事责任应当独立承担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包括直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德、国家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是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三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对其行为及损害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然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承担责任中依法可以例外。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也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人民法院确定受益人张兴华负责王奎忠家人大部分损失,王奎忠则负有一定责任是恰当的。

    助人为乐者和其亲属 依法享有索赔的权利。

    助人为乐的王奎忠受伤身亡后,之所以人民法院支持其父母、妻子、儿子向被帮忙的张兴华和其父索要赔偿,理由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就说,本案中,王奎忠的父母、妻子、儿子属于“赔偿权利人”,所以,人民法院支持他们的索赔诉讼。那么,何为“赔偿权利人”?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就本案来说,是指受害人王奎忠需要扶养的父母、妻子和抚养的儿子,以及他的近亲属。那么,何为"赔偿义务人"呐?本条法律第三款也明确作了规定:“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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