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应被信守”是现代社会法治精神的基石,然而有些人却对已经签署的合约熟视无睹,恣意违背合约的规定,对此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展模特重复签约引起的劳务合同纠纷。
2008年10月,原告杜某与被告何某签订一份《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合同中约定了被告何某的服务期限、原告杜某应向被告何某支付的劳务费总额,同时约定被告何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相同的时间、地点与同类公司签约,否则视为违约,被告何某应向原告杜某支付协议约定劳务费总额的五倍作为赔偿金。该协议书经原、被告签字生效后,被告何某未经原告杜某同意,未按协议的约定参加原告组织的训练和演出活动。同时,被告却与其他单位签订了演出合同,并参加了其他单位组织的车展活动,故原告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被告何某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并与其他公司签订演出合同参加演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正在上诉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