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正在掀起严打兑制、生产“地沟油”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高潮。之所以对此行为的严打,是因为“地沟油”让人们餐饮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证实,“地沟油”是从下水道及地沟中的泔水油里提炼出来的,卫生方面完全不合格,细菌含量超标。其中的主要有害物质之一是毒性很强的黄曲霉素,除了远期的致癌性之外,也可能造成急性中毒。“地沟油”属于在高温下反复使用的油脂,高温造成氧化,发生很多种化学反应,可能产生很多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人食用勾兑地沟油的食用油后,最初会出现头晕、头疼、恶心、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轻者会使人缺乏营养、加速衰老,重者将导致肠道和心血管疾病,破坏消化道黏膜,内脏严重受损甚至致癌。与此同时,“地沟油”还含有大量的食物残渣以及调味料,这些杂质能够加速油脂腐败变质。
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我国部分人一年食用的“地沟油”达300万吨之多。另一则消息说,我们“吃10顿饭就有1顿是地沟油”做的。专家预言,市民还得再吃10年地沟油。 这么大的数字,这么长的时间让人看了不仅恶心、震惊,而且让人感到防不胜防。因为,据有关报道,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究竟预防、鉴定和打击“地沟油”属于谁管,许多部门在相互推诿。鉴于此,笔者认为要严厉惩罚兑制、生产“地沟油”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从预防着手,即要求
涉及管监的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保、公安和建设等多个部门联合行动,并号召全体公民给予检举揭发,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除此之外,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立法,并将兑制、生产“地沟油”的违法犯罪行为归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便从严从快惩罚此种犯罪。之所以将此行为归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是因为它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刑法上所称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这里强调的是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构成此罪。4、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上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笔者认为兑制、生产“地沟油”的违法犯罪行非常符合其构成要件,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实,兑制、生产“地沟油”已经发生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案例:2003年11月,郑州13名民工食用“泔水油”( 地沟油)后,集体食物中毒,因抢救延迟,甚至有人晕倒。因此,我们对此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点也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