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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两年始反悔 诉请退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03-30 09:11:42


    2007年7月份,白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并花费23000元向张某购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因张某一直没有为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白某以其未取得车辆所有权、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为由,于2009年10月份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被告退还23000元的购车款。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当时,白某将23000元交给张某,张某将车辆交付给白某,双方之间的车辆交易行为已经完成。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车辆的所有权在车辆交付时已经转移,故原告白某已经合法取得桑塔纳轿车的所有权。被告张某将车辆交付白某后,负有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附随义务。因白某既不主张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又没有证据证明因张某的不协助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其购车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白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车款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依法驳回了白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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