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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的印花税到底该交不该交 咱去法院问问

  发布时间:2010-03-29 16:28:25


    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于12元印花税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件当事人刘女士称,她于2009年5月委托郑州市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委托该公司代为缴纳相关费用168元。在此之后刘女士认为该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代为缴纳的费用涉嫌违规收费,便向中原区物价局进行了投诉,在物价局对此投诉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该公司向物价部门出示了书面说明,详细的说明了各项收费的明细。但是就在这一份说明中刘女士又发现了该公司代缴的费用中有一项是印花税12元,刘女士认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3月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自己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属于免征印花税的范围之内的,而税务部门收取该费用的行为是违反上述规定的,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刘女士便向中原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该案立案后,已经及时的向该涉案方税务部门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及应诉手续,目前本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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