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小区,同一房间,竟多次被盗,是小偷太过精明?还是受害人防范意识不强?有的小偷边偷边抢,有的小偷成团结伴,有的小偷甚至爬管道爬窗户,可谓“各显神通”。
被告人张晔(化名),小学肄业,农民。曾于2009年6月下旬的一天,将郑州市卧谷小区(化名)207房间门打开,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郝某某的l00元现金、铜线一袋。被告人张晔并没有停止他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继续不断地犯案。于2009年7月份中旬,张晔将郑州市卧谷小区209房间门打开,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00元、零食若干。2009年7月份的一天,翻窗进入郑州市卧谷小区203房间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50元。此后又于2009年8月份的一天翻窗进入张某某家中,盗走LG手机一部。且于2009年8月底再次翻窗进入张某某家准备实施盗窃,因没有找到值钱物品遂离开。2009年8月2 7日凌晨,被告人张晔顺着下水管道到郑州市郑州市卧谷小区204室窗外,从窗户将被害人杨某的裤子盗走。经查,裤子内装有现金62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2009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晔再次翻窗进入杨某家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抓获。
中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其做出的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量变引发质变。犯罪行为也一样,是从小事积累而成的,所以我们要从我做起,把最小的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中;更要牢记古人留给我们的真理:“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