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说被告欠钱,被告反驳说不是欠钱,而是赠与。郑州市民李兰(化名)在与张勇(化名)同居五年分手后,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索要六万元“分手费”,究竟孰是孰非?3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这一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这笔费用属于“约定之债”,张勇应该把钱付给李兰。
2003年张勇的妻子去世后经人介绍结识了李兰,二人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五年后,张勇与李兰因感情分裂而分手。2009年9月在张勇的住处,两人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主要涉及的内容是张勇欠李兰的6万元须在两个月内还清。但对于这6万元费用的归属问题一时成为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兰称,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张勇应当将他承诺所欠的6万元还清;而被告张勇提供的通话录音和短信等证据和证人却都证实:6万元是分手费。因此张勇认为他与李兰之间从未发生过欠款这一情况,所以6万元应该是赠予,而不是欠款。同时张勇强调说,协议是在李兰的威胁下签订的,但没有提供出任何有力的证据。
金水区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李兰和张勇以谈朋友名义同居五年左右后分手,他们二人所签订的协议应该为分手协议。对于张勇称协议是在李兰的威胁下签订的,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协议中约定的张勇欠李兰6万元属于约定之债,因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具有约束力。故而,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勇需要支付李兰6万元和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