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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老人 不孝儿媳被判刑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8月18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发布时间:2003-08-19 01:40:03


   法官简介:李鸣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出生于1969年6月,毕业于首都经贸大学,1991年参加工作至管成法院刑庭至今,多次获得市、区先进个人。主审了商城路加油站爆炸案、朱登科煽动村民围堵省委、省政府案。

    案件介绍: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二人以收入不足为由,拒绝赡养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刘父。2001年6月的一天,刘父欲到刘某家吃饭,中途遇到张某,张某即对公公肆意辱骂,不准进屋,还把老人推倒在地。中午,刘父又到刘某家时,张某仍不让刘父进屋。刘某见后也伸手推搡刘父,将其推倒在地,老人在炎炎酷日下躺了半个小时后悲惨离去。又一日晚,刘父到刘某家,见刘某和几个孩子正在吃饭,便哀求刘某给点饭吃,刘某不予理睬,老人便自己盛了一碗。正吃时张某从外边回来,恶言辱骂,并上去把碗打翻,还将老人打了一顿,赶出门外。老人忍无可忍,当众诉冤。由于生活无着,老人于次日含恨服毒自尽。

    问题:刘某与张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还是遗弃罪?

    评析:正确区分这两个罪,首先要弄清它们的概念与区别。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人身自由或侮辱人格的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者往往都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属于妨碍家庭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都有特定的关系,两者多有相似之处又往往相伴发生,实践中容易将它们混淆。但二者也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主观方面,虐待是以给被害人造成不堪忍受的痛苦为目的;遗弃则是以逃避或转嫁抚养义务为目的。2、客观方面,虐待的行为人主要采取肉体上、精神上的折磨,其行为往往有一段持续的时间,其行为虽然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但以作为形式为主。遗弃则是应履行义务而拒绝履行,属不作为犯。虽有时有侮辱、打骂现象,但目的在于让被害人不请求自己履行义务,其行为不具有持续性。3、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虐待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不受生活能力和身体状况限制;遗弃则可以是家庭成员,也可以是其他被抚养人,但必须是老、幼、病残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4、从结果看,虐待的结果是被害人生活上得不到充分保障,肉体上受到摧残,精神上受到折磨;遗弃则是被害人完全失去生活来源,人生处于危险境地。5、从受理上看,虐待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遗弃则不属于这个范畴。

   具体到本案,刘某夫妇虽然对老父亲有打骂行为,但这种打骂不具有持续性、一贯性特点,其目的主要是迫使老人不再要求自己履行赡养义务,实际上,他们的行为已迫使老人完全失去生活来源,人身处于危险境地,他们的行为应属于拒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而非不是很好的履行义务,所以,应对刘某夫妇以遗弃罪定罪量刑。

     责编 功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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