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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娘替新娘掂包盗窃 退赃耍赖报警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0-03-23 10:53:04


    河南省新郑市王某做朋友伴娘时,乘机将新娘包内的钱财洗劫一空,在承认盗窃新娘钱财时,又以盗窃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迟迟不还,新娘无奈报警。3月22日,河南省新郑法院以盗窃罪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2月17日上午,新郑市24岁的王某来到好朋友高某家为其做伴娘,由高某忙于结婚仪式,就将手提包交给王某,让她负责帮忙接听电话。王某替高某接电话时发现其手提包内有一叠现金、一条带绿色玉坠的白金项链和一部三星旋转手机,贪欲的王某来不及多想,她趁单独乘坐婚车的机会将高某手提包拿走。王某到高某的家后,以下午上班为由提前离开。在半路上,王某从包内将高某的手机、项链和3300元现金装进她的口袋后,又返回高某的家中,乘机将高某的手掂包放在其卧室的柜子里。第二天,高某突然想自己的手提包,就给王某打电话,王某声称放到她的柜子里了,高某从柜里找到手提包,发现里面的钱物不见了,就和赵某、刘某等几个好友找到王某询问,王某不能自圆其说,只好承认盗窃高某的钱物,当天归还高某一部手机、一条金项链和1000元现金,并声称她把余下的钱买衣服花了。高某碍于朋友一场,没有报警,就让王某把剩余2300元以后再还。一年后,高某向王某要钱时,但王某只认高某包内的现金是2000元,与实际不符为由拒还,高某一气之下报了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53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好,已经陆续将手机、项链和1000元现金归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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