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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成冤家 殴人轻伤遭赔偿

  发布时间:2010-03-23 10:38:20


    2009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刘军和李某某因感情问题在郑州市洛河路72号院门口发生争吵和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刘军拧住李某某的手,将李某某推倒在地,用脚踢李某某的腹部和臀部,致李某某双手指关节损伤,右骨髋关节损伤,后被巡防员劝开。经鉴定,李某某的右手小指撕脱骨折,肌腱损伤,伤情已构成轻伤。2009年9月25日,被告人刘军被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于2009年4月10日至2009年4月22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还曾到市中心医院、市骨科医院、郑州医院等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先后支付医疗费5259.6元。由于被告人刘军的行为,给被害人李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失。

    中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军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李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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