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哥们儿义气,明知私藏枪支违法,还是帮朋友藏猎枪于自家床底下;还是因为两人关系好,朋友要抢劫,自己又当助手。3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江达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27岁的江达是内蒙古自治区人。2007年江达和女友在郑州一都市村庄打牌时,认识了高桦(另案处理),并且在当时打牌时,江达还曾借给高桦几千元钱。从那以后,两人渐渐发展成好哥们儿。
2009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高桦给江达打电话让江达到一网吧找他。随后,江达就去了网吧找到高桦,高桦告诉江达,他认识一个在鞋城做生意的女的,很有钱,高桦曾帮这个女的要过帐,这个女的有一辆现代跑车,让江达记下了车牌号后,高桦直截了当地说:“咱们这时候正缺钱花,不如找她弄点。”江华一愣:“怎么要?”高桦说:“这你不用管,我去找她要,不给就随机应变,动硬手段吓唬吓唬她。”高桦让江达摸清这个女的生活习惯,碍于面子,江达答应了。随后,高桦随身携带一黑色仿真手枪,领着江达骑着电动车,跟踪了那个女的有十几次,准备伺机实施抢劫,因没有找到机会而未能下手。
2009年2月份,高桦打电话给江达说自己的房租快到期了,但他有一支单管猎枪和三发猎枪子弹(后经鉴定在有效射程内具备杀伤力)放在他那儿不安全,让姜达帮忙先保管着。江达觉得大家都是朋友,先保管一阵,应该没什么问题,于是就答应了,接着,把高桦送过来的枪和子弹藏在自己租房的床底下了。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09年3月25日将上述枪支缴获,并于2009年11月6日,根据线索将江达抓获。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系抢劫预备。被告人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江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