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两辆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一起交通事故,致使一位80多岁的老太太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对方肇事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原区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9年9月17日21时10分许,80多岁的老太太吴某乘坐由其女婿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往女儿家的路上,与相对方向的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老太太吴某由车上摔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符合轻度外伤及精神刺激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该次事故经公安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吴某的女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无责任。吴某的女儿等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沙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000元。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沙某发生的该起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吴某无责任,其女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对责任认定书予以采纳。结合吴某属于轻度外伤及精神刺激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吴某死亡遭受的损失,沙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合吴某的女儿等提交的相关证据,最后认定沙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365.2元。吴某的女儿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中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