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桥生(化名)和李某结婚十余年来,夫妻关系一直不甚和睦。2008年,张桥生为了达到尽快与李某离婚的目的,答应了女方李某提出的离婚的条件,即承诺给李某30000元钱。但是张桥生当时手头比较紧,没有钱给付李某,就向李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记载自己欠李某现金30000元,并承诺在2008年10月还清。
随后不久,张、李二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写明原、被告婚内无债权债务。欠条承诺的还款日期届满后,张桥生没有还款,李某起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诉讼中,法庭上张桥生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称欠条是在女方逼迫下才出具的,实际上自己并不欠女方任何款项,且双方在民政局离婚过程中曾声明婚内无债权债务。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桥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李某出具欠条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张桥生辩称欠条不是其自愿书写,但其没有提供证据对其辩称予以支持;张李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上载明的“双方婚内无债权债务”系指二人双方婚内无共同债权债务,和本案李某对张桥生持有的债权不是一个范畴。故张的辩称不予采信。张桥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清偿所欠李某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