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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母受辱,少年持斧砍人

  发布时间:2010-03-18 09:05:34


    青少年正处于青春发育期,情绪极易波动,当其感情受到外界的强烈刺激,尤其是被害人不当的言语及行为刺激时,往往在瞬间突破理智的防线,做出冲动性的暴力犯罪行为。

    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因激愤而持斧将人砍伤的案件。

    被告人高某,现年17岁,初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其母赵某开设的按摩店内。200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害人张某酒后来到赵某店内,要求赵某为其按摩。赵某见张某满身酒气便拒绝为其按摩。张某不愿离开并借着酒意开始辱骂赵某,后又站在店门口的自行车道上对赵某大声叫骂。这时,店内的高某气愤难当,掂着家中的斧子从屋内冲出,朝张某的背上、头部及胳膊砍了几斧。当晚,高某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张某左腕部伤口长11.0cm,体表伤口累计长度为18.7cm,其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赵某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赵某代其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0000元。同日,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最终中原区法院依法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法定代理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该案的审理已尘埃落定,然而留给人们的却是更深层次的思考。青少年激情犯罪不仅伤害他人,危害社会,同时也造成了自身的恶性犯罪,甚至断送了自己的前程。我们的家长和学校应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对青少年进行守法教育,以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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