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搞些发明创造绝对是好事,利用自己的发明带领别人致富,更是这个社会所提倡和发扬的。但有这么几位“发明家”和“致富者”却因此身陷囹圄,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被告人高某与宋某均曾在郑州某科技公司工作,其中,高某在研发部从事公交车投币箱硬币防伪的编程工作,宋某在该公司调试车间工作。后二人先后于2008年3月、9月辞职。2008年8、9月份,被告人高某给宋某打电话,称可以将公交车投币箱上的电子锁打开,后由宋某提供一个电子锁及有关技术资料的电子文档,并从车间拿出一把通用的机械钥匙,高某随即进行破译。破译成功后,二被告人买来所需元器件,在高某的租住处,由高某负责技术、元器件的焊接、解码器的维修和升级,并教给宋某使用方法。被告人宋某则负责组装,然后出售给多名公交车司机,并分别传授了如何使用解码器打开公交车投币箱实施盗窃的方法。购得此解码器的司机还倒手将解码器卖给其它公交司机,并传授了使用方法。截至2009年3月,共有被告人杨某、杜某、王某、吕某、黄某、周某、刘某7名公交司机涉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宋某、杨某、杜某、王某、吕某、黄某、周某、刘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2010年2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宋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被告人杨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被告人杜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吕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周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