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某单位工作人员驾驶其所有的三菱小型越野客车来郑州办事,在郑州某酒店住宿并将车停于该酒店,第二日发现丢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并得到赔付。但该刑事案件至今未破,保险公司要求郑州某酒店,赔偿损失35万余元,近日,中原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某保险公司诉称:2007年5月27日,濮阳某单位所有的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其处投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等财产保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其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36万元。
2007年7月17日,濮阳某公司工作人员驾驶该车前往郑州办公事,在郑州某酒店住宿,将车辆停在其封闭停车场内,该处的管理工作人员给驾驶该车工作人员发放了该酒店制作的用于看管住宿客人车辆的车辆出入证。次日(7月18),驾驶该车辆的工作人员发现车辆丢失,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了解,该车于7月18日凌晨3点被人开走,因当天值班的保安离开岗位在路旁边小解,未能及时上前查看出入证,导致该车被盗。
车辆丢失后,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该车所有权人支付了保险赔偿款35万余元。依据《保险法》固定和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将车辆损失的赔偿请求转让给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该车的工作人员入住被告酒店时,将车辆停放在酒店的封闭式停车场内,该酒店发放有相关的停车、出入凭证说明其在与濮阳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形成住宿这一消费服务法律关系的同时,也形成了保管车辆的附属消费服务法律关系,酒店应当严格履行查验车辆出入证这一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的职责。为此,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追偿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酒店赔偿经济损失356419.80元。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