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9日21时30分许,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的值班民警张警官和杨警官接到110的指令,出警到郑州市陇海路与昆仑路交叉口处理打架事宜。到现场后,民警张警官、杨警官要求醉酒的被告人魏伟(化名)回派出所配合调查。
本来按照程序一切都很顺利,但是被告人魏伟不但不配合调查工作,而且还对民警拳打脚踢,将杨警官的右眼踢伤。经鉴定,杨警官右眼上睑淤血肿胀,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2009年12月17日,检察机关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魏伟犯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中原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魏伟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魏伟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魏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都说冲动是魔鬼,我说酒后冲动更甚魔鬼。被告人魏伟的行为警示我们:遇事莫冲动,尽量少喝酒,喝酒不冲动,心平气和才是王道。